
公告日期:2025-09-11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财务负责人提出专业意见等。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导致委员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设在公司审计部,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等信息;若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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