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和《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应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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