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的通知及其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
(五)重大关联交易;
(六)诉讼、仲裁事项;
(七)面临重大风险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类型: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八条 上述第六条事项中,第 2 项、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
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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