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或可能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代理;
(六)租赁;
(七)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八)担保;
(九)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赠与资产;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非货币性交易;
(十五)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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