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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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荣天宇”或“公司”)委托,就公司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一致行动人的变更情况
2015 年 1 月 5 日,闫学伟、孙兴文、韩凤芝、云志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日至公司挂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期间,各方在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事项时须保持一致行动。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同意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2456 号)同意,
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即原
《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于 2019 年 3月 27日届满。
2018年3月31日,闫学伟、孙兴文、韩凤芝、云志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各方约定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四十八个月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4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即原《一致行动
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期于 2025年 5 月 11日届满。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署至今,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各方均遵守了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的情形。
根据闫学伟、孙兴文、韩凤芝、云志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到期后,闫学伟、孙兴文、韩凤芝、云志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原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据此,孙兴文、韩凤
芝与云志、闫学伟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5 年 5 月 11日终止。
(二)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有关情况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孙兴文、韩凤芝、赵红 3 人经友好协商决定于 2025
年 5月 20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新《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于各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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