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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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9),并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发布了《天
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2025年4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将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进行了正确提示为:“《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手续、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5月 16日(星期五)下午 14:00在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四路 3 号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孙兴文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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