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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20:31:11 股吧网页版
津荣天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四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传真

Tel: +86 10 6563 7181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现本所接受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荣天宇”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授予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决议文件、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津荣天宇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
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津荣天宇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
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津荣天宇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津荣天宇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津荣天宇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释 义

除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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