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对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 37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股票
期权 72.5340 万份,行权价格为 5.71 元/份。
三、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条件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符合行权条件以
及 46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比例为 0%之外,本次可行权的首次授予的 141 名激励对
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 141 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四、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以及 86 名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个人层面全额归属条件,公司应当注销前述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896,136 份股票期权。公司本次注销前述股票期权符
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 896,136 份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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