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日常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不得与非法设立的地方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为:总经理、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的相关人员,总经理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3.对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
第八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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