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志特新材”)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
对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随着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遵循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1、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志特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志特铝模板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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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31 日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发展战略、内部组织架构、内部审计机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建设、社会责任、信息系统、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安全管理等。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业务和事项
(一)公司的治理结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和相关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分别作为公司的权力、经营管理、监督和执行机构,并根据决策、监督、执行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权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规范运作。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
配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2)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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