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0
转债代码:123186 转债简称:志特转债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会〔2023〕11 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
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
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公
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规定。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
〔2024〕24 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4 年度起执行该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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