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洲律券意字[2025]第 12 号
致: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焦健、陈思佳(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荷华明城 D 座 6 层 邮编:100005
http://www.bjzhongzhou.com 电话:01051266607 传真:01058732091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及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召开的,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经依照
《股东会规则》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及
2025 年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 年 12 月 4 日,贵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长春
市汇锋新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锋集团”)出具的《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提案函”),提议将《关于提名王秀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2025 年 12 月 5 日,贵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子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鉴于原独立董事候选人徐克哲先生因个人原因退出选举,董事会同意取消原已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4.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选举徐克哲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在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 4.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下增加子议案《关于选举王秀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将《关于选举王秀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编码为 4.01。据此,贵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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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子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77)。除上述事项外,贵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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