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事项通报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或者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证券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重大事项通报是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条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密的原则。
第六条 对于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重大会议事项: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2)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3)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及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披露:
(三)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公司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外)达到《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应当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