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 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 得损
第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关
联交易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性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方信息的搜集和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
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公司证券部。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