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
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具体管理并通过公司证券部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
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及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
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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