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明确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部为协调部门,公
司财务部为牵头部门。证券部负责安排管理层、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会议的组织、联络、记录和存档。财务部负责向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提供沟通所需要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沟通工作。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
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
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
(二)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及时披露;
(四)对年报中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年报编制前向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全面汇报,汇报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投资、融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外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七)关联交易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
(八)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九)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十)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检查、调查和被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
(十一)内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影响情况;
(十二)对公司业绩和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
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的基础上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
考察,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公司若发生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向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
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情况;
(二)具体审计计划;
(三)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四)确定的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
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独立董事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年报初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内容报告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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