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比
例,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对控股子
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及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控股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从而减少或避免公司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控股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依据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同时提供相关协助服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
业财产。
第六条 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控股子公司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 决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控股子公司章程,并依据
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掌握《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息的披露等程序。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财务制度的培训和考核,使之符合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控股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未
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控股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
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各控股子公司部长级以上人员应采取聘前报备的形式向公司进行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财务管
理制度,并在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指导下,实施符合自身业务特点及管理框架的财务管控。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