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