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甄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主
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主任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证券部和管理层相关人员组成,专门负
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和执行有关会议决议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相关候选人予以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十二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新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应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提名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三) 2 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
子邮件或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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