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指在本公司担任执行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指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
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委员会选举产
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主任委员。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证券部和管理层相关人员组成,
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及对董事和高
级经理人员的考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做述职和自我评价;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履行、工作业绩、忠实与勤勉义务的履行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根据职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提名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三)2 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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