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为董
事会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策略提供依据,及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委
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主任委员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则自动失去主任委员资格,并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计划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新增投融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等事宜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审议控股子公司的战略规划;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导;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证券部和其他相关部门抽派人员组成。同
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八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本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
成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十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
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召
集和主持。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提前三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
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应提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委员会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主任委员拟订,并通过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送达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做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现场召开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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