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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0 16:19:08 股吧网页版
致远新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
保行为的控制管理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自
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 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信用额度担保、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提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
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的单位提供
担保,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调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符合被担保对象的章程规定,已履行章程规定的所有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
获得批准,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六)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
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是公
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机构,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如果董事与该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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