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30 16:19:06 股吧网页版
致远新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功能,做好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长春致远
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负责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名,或者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
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主任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