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
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公司价值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及适当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从而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战略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审计部
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审计及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熟悉企业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流程。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和有关规定,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
员。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
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遵循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
律,坚持实事求是。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客观公正, 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第十一条 审计对象: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对象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部依据本制度行使职权,开展内部审计活动,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控审计部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确定被审计项目和被审计对象。除特殊事项外(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举报),不得擅自扩大内部审计范围。审计工作需充分考虑保密性,在不影响工作质量的前提下,需尽量控制参与
审计的人员的范围及数量。如涉及公司重要战略、策略信息及重要公司、个人隐私信息的,审计小组需向董事会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开展工作。
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费用管理、成本核算、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四章 审计部职责和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起草公司内部审计法规、制度;
(二)制定审计工作规定、工作计划;
(三)指导监督被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设计合理性和实施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四)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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