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 300985 证券简称:致远新能 公告编号:2025-038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150万股(含本数)且不超过300万股(含本数),约占公司目
前股本总额的0.8042%至1.6085%。按照回购数量上限300万股和回购价格上限22.00元/股测算,回购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6,600.00万元(含本数)。按照回购数量下限150万股和回购价格上限22.00元/股测算,回购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3,300.00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4.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在有效期授出或无法全部授出的而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竞争力,促进公司健康、良性、稳健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将已回购股份全部授出的,尚未授出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00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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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