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新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致远新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
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保荐代表人 谌龙、李利刚
联系电话 010-57065268
发行人名称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985
注册资本 18,651.248 万元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育民路 88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硅谷大街 138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远
实际控制人 张远、王然、张一弛
董事会秘书 张淑英
联系电话 0431-8502588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4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交所创业板
年报披露时间 2025 年 4 月 29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致远新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致远新能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
4、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致远新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7、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致远新能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2021 年 4 月 30 日,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殷世江先生因工作变动原
因,不再负责致远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了保证后续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决定指派李利刚先生接替殷世江先生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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