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和《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认真听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而做出的安排。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会审批。董事会需定期重新审阅规划,确保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分配前提: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除股东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项规定处理。
其中,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应事先征求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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