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的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认真自查和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2、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及《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编制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编制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编制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在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公司编制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 号》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8、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结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延期、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资其他项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结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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