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4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
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连选可以连任。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监事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同时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公司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又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选举产生该监事的原选举机构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
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
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
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原选举机构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
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监事的原选举机构会议),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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