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公司发布的文稿应使用事实性描述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河北省证监局。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
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规定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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