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300977 证券简称:深圳瑞捷 公告编号:2025-057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不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本次不再设立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再设立监事会事项前,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调整“股东大会”统一规范表述为“股东会”。
2. 删除监事会、监事条款。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均改为“股东会”,该部分修订不再逐条列示,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其他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证券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
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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