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关于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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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136 号
致: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深圳瑞捷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项目,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正文
1.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1.1. 2025 年 8 月 28 日,深圳瑞捷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吴小玲
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
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1.2. 2025 年 8 月 28 日,深圳瑞捷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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