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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5 18:40:06 股吧网页版
深圳瑞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5


关于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持股字(2025)第 008 号
致: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深圳瑞捷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信达就深圳瑞捷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律师声明......5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6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7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10
四、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11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11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11
七、结论意见......12

第一节 释义

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释义

公司、深圳瑞捷 指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工 指深圳瑞捷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本计划

《持股计划(草案)》 指《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持有人 指出资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标的股票 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深圳瑞捷A股
普通股股票

《公司章程》 指《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本法律意见书 指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信达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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