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0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瑞捷”)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勤勉、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何俊辉,男,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曾先后担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君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惠云钛业独立董事,深圳瑞捷独立董事,现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7 次,本人应出席 5 次,实际出席 5 次,无委托
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5 次,本人应出席 4 次,实际出席4 次,无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秉着勤勉、忠实、负责的原则,经过客观、谨慎考量,本人对所出席会议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投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1.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
员,审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等议案,监督公司薪酬政策执行情况,充分发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作用。
2.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议公司换届选举相关议案,认真审查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充分发挥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作用。
3.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制度修订等事项,并与内部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作用。
4.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核,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深入沟通,认真履行了相关职责。审阅了内部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季度审计工作报告等事项,并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专业的意见。同时,本人就公司重大事项以及定期报告等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交流,有效促进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1.本人注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事项进行监督,并要求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2.本人时刻留意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持续学习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颁布的新规,加深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加强自身的履职能力,对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起到推动作用。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事前认真审阅了会议材料,按时出席了董事会、股东
大会,听取关于定期报告、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的情况,并通过到访、电话通讯等方式,及时了解市场行情变化、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决议的执行情况,并为公司稳健发展提出专业意见,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性。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与本人保持了良好的沟通,能够主动告知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同时,相关部门事前能够及时提供较完整的会议材料,协助本人履行相关职责,确保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得以发挥。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 年任职期间,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充分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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