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16 20:03:11 股吧网页版
华绿生物:关于拟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6


证券代码:300970 证券简称:华绿生物 公告编号:2026-002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11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签署〈投资协议〉并拟在确山县设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根据原计划,项目占地面积约 500 亩,预计总投资约人民币 5 亿元,初期拟建设两个食用菌工厂。相关土地、大棚房及附属设施由政府方出资购置或建设,待建设完成并取得合法手续后租赁给公司使用。租赁期满后,若公司符合约定条件,可享有优先购买权。

目前,公司在确山县投资的第一个工厂已建成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为保证项目长期稳定,减少项目变动风险,公司拟与相关方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明确收购政府投资资产的核心安排,以进一步巩固现有合作成果,增强当地产业发展信心。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确山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确山华源”)为确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股东为确山县财政局,负责出资建设或购买项目的土地、大棚房及其附属设施,在约定的时间完成建设并办理合法合规手续后租赁给公司,租赁期限届满,符合公司条件的,公司对平台公司建设资产进行收购。目前,第一个工厂(金针菇项目)已由确山华源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公司使用。目前金针菇工厂
运营状况良好,符合公司预期。

为进一步巩固合作成果,增强投资信心,经过友好协商,公司拟与确山财政局、确山华源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协议旨在约定未来由公司收购确山县财政局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总体安排、先决条件及核心条款,以保障项目长期稳定经营。

二、《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相对方

甲方(转让方):确山县财政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1005952190L

乙方(受让方):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081397F

丙方(标的公司):确山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9N99DW2H

(二)交易背景

协议是基于公司与确山县人民政府已签署的《投资协议》的后续安排。目前,公司通过租赁方式使用由丙方出资建设的项目资产。本协议旨在约定未来由乙方或者乙方指定主体收购甲方持有的丙方 100%股权的具体方案,从而实现对该资产的整体收购。

(三)交易标的

甲方持有的丙方 100%股权,以及与该股权相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及权益。协议所述“收购”、“回购”具有相同含义,均是指在达到本协议附件所述约定条件后,乙方收购甲方所持丙方全部股权。

(三)收购价款及确定方式

股权收购价款以平台公司投资总额为基础确认,包括主体工程、附属工程、设备、监理费等,平台公司投资总额合计人民币约 2.39 亿元。具体以未来启动收购时,经双方共同选定的具备证券业务资质的审 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所载明的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实际投资总额为依据确定。

(四)收购的先决条件

乙方的收购义务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详见协议附件):

1、标的公司合规性:标的公司股权清晰、无重大诉讼或债务纠纷;需取得完整的项目合法合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评批复及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等。

2、资产权属清晰:标的公司资产权属明确,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资产范围与审计报告一致,相关合同、发票等文件完整。

3、土地权益保障:项目用地能够继续流转,且流转价格符合原《投资协议》的约定。

4、无其他违约情形:不存在其他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购买条件的情形。
(五)收购实施安排

1、依照《投资协议》约定,甲方完成项目建设、设备安装调试,具备投产条件后,经双方确认并完成交接手续,乙方进场试生产,甲方给予乙方 6 个月的试生产期间,试生产期间不计算租金。试生产期间自双方确认并完成交接手续之日或者乙方进场试生产之日孰晚起算,租赁期间自租金起算之日起 12 年。租赁满七年,符合乙方回购条件时,乙方应按照经各方共同选定的具有证券业务服务资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