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恒帅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上海国瓴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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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恒帅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国瓴 2025002-10 号
致: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许玲玉律师、任嘉骏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恒帅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恒帅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
指定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恒帅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5-095),《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 点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 3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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