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证券代码:30096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声 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83.5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37%。其中,首次授予 146.84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90%,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授予36.71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7%,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04 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 25.43 元/股。
六、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八、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将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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