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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7 19:25:04 股吧网页版
本川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7


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6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孔家路 7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O二五年五月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川智能”“公司”或“本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9,000.00 万元(含 49,000.00 万元),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珠海硕鸿年产 30 万平米智能电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本川智能泰国印制电路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鉴于此,公司编制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本次发行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经过公司谨慎论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使公司具备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及满足市场、客户订单需求的生产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具有必要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2、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存在局限性

公司注重长期、可持续的发展,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限,债权人不能选择转股。如本次募投项目资金全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取,则不仅大幅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且全部债务需要在到期时以现金方式偿还,可能导致短期债务与长期资产的错配,影响公司稳健的财务结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不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的稳定发展。同时,银行贷款融资将产生大额的利息等财务费用,增加公司的费用等负担,并可能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股东收益。因此,采用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存在局限性。
3、可转债兼具股债双重特征,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转股条件时,债券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并成为公司股东,相当于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期权,更加具有灵活性。因此,可转债兼具股、债的双重特性,持有人实施转股时,有助于降低公司的偿债压力。同时,相较于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方式,可转债通常具有相对较低的票面利率,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综上,公司本次选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式进行融资具有必要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配售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交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综上,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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