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4
关 于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信达创重购字(2025)第003-02号
致: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通业科技”)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通业科技的委托,担任通业科技以现金方式收购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仍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披露提示性公告的前六个月至《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即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12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函等文件,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关于冯红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冯红梅系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强的直系亲属,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交易日期/期间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6
日结余股数(股)
冯红梅 2025.08.19-2025.0 1,000 1,000 0
8.20
冯红梅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人于自查期间交易通业科技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二、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