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4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专
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致远”)接受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委托,担任通业科技重大资产收购的评估机构。通业科技于2026年1月13日收到贵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并购重组问询函〔2026〕第 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水致远对《审核问询函》中所涉及评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查,现就有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草案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回复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如无特殊说明则均为采用四舍五入而致。
问题 1
报告书显示,(1)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公司股权价值
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25 年 7 月 31 日。采用资产基础法,标的公司所有者
权益账面价值为 26,155.97 万元,评估价值为 16,372.89 万元,减值额为9,783.08 万元,减值率 37.40%;采用收益法,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61,200.00 万元,与模拟报表口径下标的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12,556.23 万元相比评估增值 48,643.77 万元,增值率为 387.41%。本次交易最
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预计产生商誉 35,878.77 万元,占 2025 年 7 月末上市
公司备考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1.64%、67.94%。(2)标
的公司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1-7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营业收入分别为
25,871.80 万元、27,679.93 万元、12,483.44 万元,2025 年 8-12 月、2026 年
-2030 年营业收入预测为 13,405.95 万元、28,989.98 万元、31,158.34 万元、
33,496.41 万元、36,017.68 万元、38,736.72 万元。(3)报告期内,标的公司
研发费用率分别为 15.44%、16.16%、21.71%,2025 年 8-12 月、2026 年-2030
年研发费用率预测为 12.34%、10.24%、8.52%、8.15%、7.79%、7.48%。(4)标的公司本次交易市盈率 30.07,市净率 4.87。请你公司:
(1)结合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运营模式、净资产累积情况、技术及竞争壁垒、客户资源等,详细分析本次交易不同评估方法结果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差异情况是否符合可比交易案例惯例,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交易未采用市场法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收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市场空间与行业竞争格局,标的公司的经营模式与竞争优劣势,在手订单、与主要客户合作的可持续性、新客户开拓计划、研发人员构成及投入计划等,逐项说明预测期营业收入、毛利率、研发费用率等期间费用率的预测依据与变动趋势,与报告期内平均水平的差异及合理性,分析预测期较报告期业绩大幅增长的可实现性,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3)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市销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说明标的公司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
(4)补充说明商誉计算过程,是否已充分辨认客户合同、技术等无形资产,对标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情况,量化分析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充分提示本次交易产生的大额商誉减值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5)结合上述问题的答复,进一步说明对标的公司评估价值是否合理、公允。
请评估师针对上述问题(1)、(2)、(3)、(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运营模式、净资产累积情况、技术及竞争壁垒、客户资源等,详细分析本次交易不同评估方法结果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差异情况是否符合可比交易案例惯例,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交易未采用市场法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本次交易不同评估方法结果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差异情况是否符合可比交易案例惯例
1、本次交易不同评估方法结果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同时,资产基础法一般无法反映未确指的各类无形资产的价值。
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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