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4
关 于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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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创重购字(2025)第 003-01 号
致: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12 月 26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6年1月13日下发的创业板并购重组问询函〔2026〕第 1 号《关于对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信达基于自身的职责就《重组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信达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同意上市公司在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一、《重组问询函》问题 2......5
二、《重组问询函》问题 5......25
三、《重组问询函》问题 6......35
一、《重组问询函》问题 2
报告书显示,(1)本次交易综合考虑相关转让方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及是否参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与补偿等因素,采用差异化定价。(2)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 91.69%股份,同时思凌企管通过协议转让受让上市公司 6%股份,二者同时生效。(3)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2,771.29 万元、2,031.80 万元、-325.30
万元。业绩承诺方思凌企管承诺标的公司 2026 年度、2027 年度和 2028 年度的
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7,500 万元。(4)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 95%(不含本数),补偿义务人思凌企管触发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若出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间内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现金总额的情形,思凌企管需另行进行现金补偿。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的合计金额以思凌企管履行补偿责任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票卖出的税后所得为限。(5)若思凌企管自有资金不足以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其可以在接到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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