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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8 16:28:11 股吧网页版
通业科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黄强、共青城思凌厚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思凌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智、共青城思凌智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盛等 22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凌科”或“标的公司”)91.6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是否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聚焦电力物联网通信芯片及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与销售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法规。

2、本次交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高危险、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标准,不构成垄断行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5、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涉及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社会公众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占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低于25%。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对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发表了意见。本次交易相关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根据思凌科的工商登记资料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除已披露的情形外,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均属其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股权代持,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均有所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得以增强,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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