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8 16:28:10 股吧网页版
通业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9


关 于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信达创重购字(2025)第 003-01 号
致: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通业科技”)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通业科技的委托,担任通业科技以现金方式收购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91.6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通业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仍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通业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通业科技相关公告文件,2021 年 7 月 13 日,通业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制定了《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因《公司法》修订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内容调整,2025 年 4 月
25 日,通业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依法对《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通业科技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验,通业科技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和执行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的保密措施:

(一)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二)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上市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公司及各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各方参与人员均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

(四)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通业科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通业科技在本次交易中已按照《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