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下列机构和人员: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收购人;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
东,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报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临时公告等信息文件除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之外,同时还载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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