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八)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拟定增资计划;
(十二)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二十二)公司进行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
动;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位或者因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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