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在内)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管理办法》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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