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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7 15:35:30 股吧网页版
通业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质,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

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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