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
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规则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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