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0 20:53:12 股吧网页版
线上线下: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1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的候选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董事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应当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或出现多位候选人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当选董事的情况,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到选出全部应选董事为止。再次投票时,参与投票的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