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担保,指公司和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具体指:
1.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2. 子公司对其下级公司的担保;
3. 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
4. 公司和子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公司有权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批准。未经有效批准,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与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批准机构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务部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
1. 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等;
2.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
3.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5. 银行信用征信报告;
6. 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7. 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8.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9.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10.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的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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